(2016)甘1022执1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伟峰与李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峰,李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1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伟峰,男,1971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东明,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高伟峰与李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东明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东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2016)甘1022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东明所有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X1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东明所有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X1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军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