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雅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雅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602号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KFNH7P。住所地:廉江市石城路283号(石城镇政府四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辉,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坤财,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雅枚,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雅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向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324元,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伍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