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高岩君、邹彧、王宝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高岩君,邹彧,王宝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83号。法定代表人:马洪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岩君,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会计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41-2号103栋1单元6楼2室。被执行人:邹彧,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煤碳经销二处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七道街30号。被执行人:王宝庭,男,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41号2单元5楼4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高岩君、邹彧、王宝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高岩君、邹彧、王宝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中国煤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恒佳名苑小区2栋A单元12层2号(建筑面积:192.04平方米、产权证号:201508720)房产,该房产属轮候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