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桂芹与薛松、朱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芹,薛松,朱智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993号原告:孙桂芹,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雪,女,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系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松,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朱智江,男,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孙桂芹与被告薛松、朱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芹撤回对被告薛松、朱智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