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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吉林省博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信,吉林省博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374号之一原告:吴自信,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南安市仑苍村园美渡**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若贤,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博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喜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松、张男,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自信与被告吉林省博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吴自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吉林省博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先行撤回反诉,原告吴自信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自信撤诉。案件受理费79400元,减半收取计39700元,由原告原告吴自信负担审 判 长  范思峰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