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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郑林芳与被执行人袁启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林芳,袁启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郑林芳,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袁启鑫,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林芳与被执行人袁启鑫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袁启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林芳工程款31562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启鑫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石门县南北镇潘坪村磷矿的磷矿石。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