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其武与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武,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75号原告:王其武,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0784053。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901622。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枇杷坪2号,注册号500101100004811。法定代表人:谭明益,经理,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0387677。原告王其武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区龙正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其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2004年8月至今的养老金60522元(按照2016年12月起万州区最低工资的70﹪,即以1050元/月为计算标准);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2年2月到被告单位先后从事施工员、项目经理工作。被告原为万县市东城建筑公司的第二工程处,后成立公司,命名为万县市山川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现名。199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为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1997年起被告不再给原告发放工资,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被告拒不配合。现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未按时足额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已过退休年龄12年依然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庭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其武于2016年10月17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年10月19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2016年10月26日,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向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通知即具有法律效力”。王其武于2016年11月15日书写《民事起诉状》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该条文未规定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但该法第五十条对不服仲裁裁决规定了起诉期限。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王其武由于在收到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已超过十五日方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其武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其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艳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