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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守斌、高志梅、刘亚梅、马驰、李霞、马欣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斌,高志梅,刘亚梅,马驰,李霞,马欣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马守斌,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店镇赤牛峁村。申请执行人:高志梅,女,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店镇赤牛峁村。申请执行人:刘亚梅,女,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店镇赤牛峁村。申请执行人:马驰,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店镇赤牛峁村。法定代理人:刘亚梅,马驰母亲。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店镇赤牛峁村。申请执行人:马欣怡,女,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店镇赤牛峁村。法定代理人:李霞,马欣怡母亲。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马守斌、高志梅、刘亚梅、马驰、李霞、马欣怡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6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马守斌、高志梅、刘亚梅、马驰、李霞、马欣怡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0807.8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已向本院执行账户缴纳案件款110807.80元,以上案件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马守斌、高志梅、刘亚梅、马驰、李霞、马欣怡领取。因被执行人在未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之前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627号民事判决书“三: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403.9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2800元,合计53203.90元。四、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403.9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7200元,合计57603.9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