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琪惠、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琪惠,孙斌,曹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黄琪惠,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5临沂市兰山区202室。被执行人:孙斌,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2临沂市兰山区301室。被执行人:曹景娜,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6临沂市兰山区301室。本院在执行黄琪惠与孙斌、曹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