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元江、华明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元江,华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财保174号申请人:孙元江被申请人:华明芳申请人孙元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明芳所有的车辆编号为xx号火星橙比德文电动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贾树利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华明芳所有的车辆编号为xx号火星橙比德文电动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