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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洪峰与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人民政府结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10号原告夏洪峰,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日,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邹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9号。法定代表人雷波,镇长。被告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猛,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江渝,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传静,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24日,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峰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结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两人的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洪峰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洪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周仁海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