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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文德、钟河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德,钟河山,钟铁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德,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驻马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河山,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峰,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审被告:钟铁栓,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陈文德因与被上诉人钟河山、钟铁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文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被上诉人钟河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钟铁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以上诉人进行田间管理与被上诉人放牧羊群部分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完全错误;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所谓的损失数额的认定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羊群死亡与其主观明知,放任羊群任意放牧和当时盛夏炎热高温“闷倦”等因素有关,羊群部分羊的死亡损失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决让上诉人承担其损失70%的比例极不公平。钟河山答辩称:一审判决依据客观真实,上诉人承包了林场,阻断了村民放牧的必经之路。后拉了铁丝网。后来在路边种了香樟树,为了消除野草安排林场人员打了农药,经过兽医诊断为农药中毒。钟铁栓未提出陈述意见。钟河山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因喷洒农药造成原告的羊中毒死亡的经济损失26000元,后增加具体数额为1060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文德在遂平县槐树乡××村承包了寨沟林场,林场邻路的部分路段用铁丝网隔开,陈文德雇佣钟铁栓负责管理林场及荒地等。2016年7月份,钟铁栓受陈文德安排在承包的林场、荒地内喷洒草甘膦等除草剂进行田间管理,并喷洒到铁丝网外路边的野草上,钟河山及同村其他村民赶着羊群放牧经过该路段时,羊群吃过喷洒过除草剂的路边野草后,部分羊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现象,后来部分羊因中毒陆续死亡。庭审中,钟河山提供了遂平县李兴楼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大量死亡羊的照片、当地兽医高迎春、付金榜出具的书面证言、死亡羊的记录等证明材料,证明死亡羊为48只、中毒28只、流羔母羊27只。2016年9月20日,确山朗陵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钟河山的中毒及死亡羊只作出确资评报字〔2016〕第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钟河山中毒、死亡羊只的财产损失为89700元;鉴定费为3000元。庭审中,钟河山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后要求陈文德、钟铁栓赔偿经济损失106050元;钟河山提供了:1、羊中毒、死亡后为收集证据而支出600元冲洗照片的票据;2、为中毒羊治疗支付110元交通费的票据。另查明,钟铁拴在林场、荒地内喷洒除草剂时,钟河山知情此事。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钟铁栓为被告陈文德提供劳务期间,对被告陈文德承包的林场、荒地等喷洒除草剂进行田间管理时,将除草剂喷洒到铁丝网外路边的野草上,且未设置标牌等明显警示标志,属于不当的田间管理行为。原告放牧的羊群吃过喷洒过除草剂的野草导致中毒、死亡,被告不当的喷洒除草剂行为导致原告部分羊中毒死亡的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被告钟铁拴在喷洒除草剂时,原告知情此事,而放牧时疏于对自己的羊群管理,在此次羊只中毒事件中原告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陈文德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为宜。关于原告死亡、中毒羊的数量,原告提供的遂平县李兴楼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大量死亡羊只的照片、当地兽医高迎春、付金榜出具的书面证言、死亡羊只的记录等证据材料相互佐证,对原告主张的死亡、中毒羊只的数量,予以采信。关于二被告辩称原告的羊只中毒死亡与被告喷洒除草剂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意见: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可能性的存在。本案中从原告提供被告钟铁栓的视频资料、遂平县公安局槐树乡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遂平县槐树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当地兽医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材料,证明了原告经常放牧羊群的地点、中毒的时间及原因与被告钟铁栓喷洒的除草剂的时间、地点高度一致;而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排除该因果关系的存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中的明显优势证据规定,应当认定原告的羊中毒与被告喷洒除草剂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二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钟铁拴是为被告陈文德提供劳务,喷洒除草剂也是被告陈文德指示被告钟铁拴实施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原告羊只因中毒死亡造成的损失,被告钟铁拴不承担责任,应由被告陈文德承担。关于原告具体损失为:1、对死亡及中毒羊的损失,经确山朗陵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89700元;2、评估费3000元;3、照片冲洗费600元,原告的羊中毒后为收集证据而支付冲洗照片的费用,依据原告提供的票据进行认证;4、交通费110元,原告为中毒羊治疗支付的交通费,有相关票据为证,予以支持。故被告陈文德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为65387元[即(89700+3000+600+110)×70%]。原告主张其他部分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陈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河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387元;二、驳回原告钟河山要求被告钟铁拴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钟河山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1元,由原告负担725元,被告陈文德负担1696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钟铁栓的陈述、村委干部李卫军的更正证言、陈文德的陈述补充、李铁山的证言、李收的证言、杨四群的证言、贾现忠的证言、录像资料、本案三当事人的录音资料、喷洒农药的定向喷头、司法鉴定申请等证据。被上诉人质证称,钟铁栓的补充陈述不真实,他是陈文德的雇员;对李卫军的证言不予认可,村里给钟河山出证明是调查核实的,是真实意思表达,李卫军没有权利说村里证明材料不真实;没有和贾现忠见过。其他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钟河山是羊群的主人,其饲养的羊群出现死亡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原审被告钟铁栓是上诉人陈文德的雇员,其认可根据陈文德的指示给草地打了农药。被上诉人钟河山的羊群经兽医师诊断系农药中毒死亡。因此,现已证据足以认定钟河山羊群的死亡与陈文德承包林场喷洒的农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结果正确。上诉人陈文德二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系对一审证据的变更,考虑到证据的稳定性及证人有可能受到干扰的因素,应以首次作证的陈述为准。综上所述,陈文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陈文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