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钢球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泰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某钢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424号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被申请人:山东某钢球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泰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泰安市某钢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