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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申请杨海娟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杨海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特73号申请人: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吴雪枫,该幼儿园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海娟,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泗洪县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界集幼儿园)与被申请人杨海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界集幼儿园称,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本案指定的仲裁员系邵玮,但实际上该案庭审并非该仲裁员主持,而是另一仲裁员主持。2.仲裁员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庭审调查也仅围绕该争议焦点,根本未涉及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项费用计算的依据,界集幼儿园也仅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但收到裁决书时,界集幼儿园才发现裁决事项不仅包括劳动关系,还包括上述未涉及的内容。如此庭审,从客观上剥夺了界集幼儿园就案件事实的核心问题陈述并举证质证的权利,程序错误造成实体上不公。被申请人杨海娟称,本案仲裁程序合法,结果公正,不应撤销。经审查查明:杨海娟申请界集幼儿园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指定仲裁员邵玮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该案仲裁员系邵玮,但实际上该次庭审系另一仲裁员张南南主持。2016年12月30日,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裁决:一、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应当支付杨海娟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230元;二、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应当支付杨海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13.3元;三、对杨海娟要求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该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仲裁员亦为邵玮。本院认为,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指定仲裁委邵玮审理本案,但在开庭时变更了本案仲裁员且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等权利,故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界集幼儿园可以申请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杨海娟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审 判 员  孙 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段 娜书 记 员  张晓青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