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商红仆与赵义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红仆,赵义学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356号原告:商红仆,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赵义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临城县。商红仆与赵义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商红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红仆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商红仆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