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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商红仆与赵义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红仆,赵义学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356号原告:商红仆,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赵义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临城县。商红仆与赵义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商红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红仆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商红仆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