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财保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善云与李艾文、艾艳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善云,李艾文,艾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28号之二申请人:陈善云,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艾文,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艾艳平,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善云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艾文和被申请人艾艳平的银行账户资金在12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3月9日裁定准许申请人陈善云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善云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艾文、艾艳平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案外人张辉在十堰市和昌国际城5幢4单元4-12-4号住房的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万登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