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雪艺与陆付强、赵排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雪艺,陆付强,赵排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459号原告潘雪艺,女,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陆付强,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赵排涛,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伟,职务,经理。原告潘雪艺与被告陆付强、赵排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收本院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雪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时丕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