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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子杰运输合同纠纷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6刑更1号罪犯张子杰,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捕前住沈丘县。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了(2013)周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子杰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罪犯王丽犯运输毒品罪、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复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犯王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张子杰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对罪犯张子杰取保候审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到期后,于2015年2月4日收监执行。周口市看守所于2015年2月5日将罪犯张子杰送至周口监狱,周口监狱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1日和2016年6月1日分别作出(2015)周刑更字第1号和(2016)豫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张子杰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届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张子杰没有对其疾病积极进行正规治疗。本院认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子杰犯运输假币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暂予监外执行应从严控制,且罪犯张子杰已经两次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对其疾病积极进行正规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张子杰收监执行(羁押折抵刑期1年6个月零5天,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1年6个月,共折抵刑期3年零5天,剩余刑期2年11个月零25天,执行期限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