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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莫棣昌、原审被告李坚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7)桂04民终361号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你公司不服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签收该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上诉期间为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而你公司在2017年1月6日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因此,你公司的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本院不予立案受理。对于你公司已预交的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394元,本院予以退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