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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华与顾锡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顾锡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266号原告:徐华,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顾锡山,男,194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徐华与被告顾锡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徐华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