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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9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赛,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赛驾驶冀T×××××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州市泰山路京东商店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代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张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赛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6.42mg/100ml。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赛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赛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赛驾驶冀T×××××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州市泰山路京东商店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代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张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赛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6.42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代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二千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代某陈述、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赛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冯占队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孟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