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后炳与郑元敏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后炳,郑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罗后炳。被执行人郑元敏。申请执行人罗后炳与被执行人郑元敏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元敏在四川省营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人民币2782.00元予以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营山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颖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