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1执恢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庄海平与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海平,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恢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海平,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金湖县。法定代表人郑根俊,该公司董事长。庄海平与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金商特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给庄海平的机械设备(详见苏H8-0-2013-11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抵押清单);庄海平对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上述机械设备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其中拍卖或者变卖俄罗斯产T31-A1000型的压力机所得价款在清偿董琪50万元债权后所剩余的部分),在3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定书生效后,义务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庄海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县城工业园区同泰大道406号且抵押给庄海平的机器设备(附抵押设备清单),并委托有关部门对盘点后实际库存的机器设备进行价格评估鉴定,金湖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金价证字(2016)19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上述机器设备评估总价值为226.583万元。2017年3月3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庄海平自愿以第一次保留价160万元接受该机器设备抵冲其债务。本院依法裁定原属被执行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且抵押给庄海平的机器设备归申请执行人庄海平所有。另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江苏创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不能满足抵押权的受偿,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商特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