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段武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14号被执行人段武,男,1971年8月15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工务段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08153031。本院(2017)黔0222司惩39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段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对段武罚款50000元,负担执行费65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06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段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盘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段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盘县支行的银行存款4476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紫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