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兴元与徐海和、钱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兴元,徐海和,钱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487号原告:方兴元,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徐海和,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如皋市。被告:钱芳,女,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原告方兴元与被告徐海和、钱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方兴元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兴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兴元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兴元负担。审 判 员 马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