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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邢爱国与李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爱国,李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64号之一申请人邢爱国,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邢照祥,系邢爱国之子。被申请人李寿峰,男,1966年9月14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64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寿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S7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被申请人李寿峰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寿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S77**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