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邢爱国与李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爱国,李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64号之一申请人邢爱国,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邢照祥,系邢爱国之子。被申请人李寿峰,男,1966年9月14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64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寿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S7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被申请人李寿峰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寿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S77**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