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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薛秀荣与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荣,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684号原告:薛秀荣,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付艳,女,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薛秀荣与被告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秀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艳偿还借款7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代理安利产品资金周转困难,多次求原告帮忙借款。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6年7月30日借款6000元,2016年12月1日借款4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因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付艳未作答辩。薛秀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欠)条三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付艳未出庭接受质证,视为放弃权利,上述证据为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付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9日、2016年7月30日、2016年12月1日,付艳三次向薛秀荣借款,借款数额分别为3万元、6000元、4万元,并分别向薛秀荣出具借(欠)条,借款人处有付艳签名。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付艳向薛秀荣借款的事实,有薛秀荣提供的三份借(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付艳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秀荣借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付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