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同兴楼珍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雷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同兴楼珍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雷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054号原告:襄阳市同兴楼珍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樊城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书林,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襄阳市同兴楼珍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襄阳市同兴楼珍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被告雷书林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雷书林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按照原告诉状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是:有明确被告。但原告襄阳市同兴楼珍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夏小艳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襄阳市同兴楼珍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8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毛清国审 判 员 彭庆伟人民陪审员 吴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