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克什克腾旗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克什克腾旗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919号原告刘某1,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克什克腾旗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小区。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被告刘某2,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克什克腾旗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克什克腾旗通达��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涉案房屋所在地为赤峰市喀喇沁旗,故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克什克腾旗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二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33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刘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