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培贵与鼓楼区聚鑫伟业餐饮中心、李俊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培贵,鼓楼区聚鑫伟业餐饮中心,李俊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231号原告苏培贵,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6日。委托代理人张留群,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鼓楼区聚鑫伟业餐饮中心。被告李俊卿,男,回族,生于1997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培贵诉被告鼓楼区聚鑫伟业餐饮中心、李俊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培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鼓楼区聚鑫伟业餐饮中心、李李俊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培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培贵撤回对鼓楼区聚鑫伟业餐饮中心、李俊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8元,减半收取620.4元,由苏培贵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