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前波与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波,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570号原告:陈前波。被告: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东方装饰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7902826R。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胜,公司党支部书记。被告: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宜黄路888号(武黄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75935893。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胜,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陈前波与被告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陈前波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前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前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计673.50元。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