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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集创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4133号原告:上海集创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梁斌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惠贤。被告: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长城大厦第五层C5-4部位。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集创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集创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特种箱(框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订舱、国内外货物运输、报关等事宜。2016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运输的旧设备从新加坡港运输到上海外高桥码头后,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旧设备进口商检清关备案材料,致使设备在港区滞留,并产生一系列费用。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船公司用箱费、疏港费、码头推存费人民币57,700元;2、被告给付原告延误卸车赔偿款人民币49,000元;3、被告给付原告代为支付办理旧设备进口商检清关备案材料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货主委托,办理进口货物海上运输、代为报关、内陆货运等事宜,双方争议的纠纷系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为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审判员  马霄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