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勇、何贻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何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何贻龙,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张勇与何贻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鲁Y×××××号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贻龙所有的汽车一辆,车号为鲁Y×××××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沙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力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