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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杨光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银,杨昌敏,张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57号申请人杨光银,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被执行人杨昌敏,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被执行人张仁勇,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昌敏、张仁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昌敏、张仁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昌敏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5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仕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