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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存霞、王潮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王某,屈某1,曾某,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财保38号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委托代理人:章建英,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营业部主任。被申请人:李某,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电话:139XX****XX被申请人:王某,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电话:150XX****XX被申请人:屈某1,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曾某,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电话:139XX****XX被申请人:屈某2,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电话:130XX****XX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内的资金1080.76元;王某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账号×××内的资金3503.88元、账号×××内的资金102.6元;屈某1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内的资金996.16元、账号×××内的资金120.15元;曾某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的账户账户17625.66元、账号×××的账户金额197.93元;被申请人屈某2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内的账户金额17236.69元、账号×××内的资金28401.16元、账号×××内的资金1464.18元,以上合计70729.1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金融机构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内的资金1080.76元;王某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账号×××内的资金3503.88元、账号×××内的资金102.6元;屈某1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内的资金996.16元、账号×××内的资金120.15元;曾某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的账户账户17625.66元、账号×××的账户金额197.93元;被申请人屈某2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墩支行账号×××内的账户金额17236.69元、账号×××内的资金28401.16元、账号×××内的资金1464.18元,以上合计70729.17元,期限为2018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727元,由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桂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