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斌、吴绪明(2017)川1826刑初3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吴绪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刑初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斌,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住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红五月村**组**号。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吴绪明,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住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红五月村**组**号。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斌、吴绪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2017年4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斌、吴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吴斌、吴绪明系父子关系。2016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吴斌、吴绪明驾驶货车驶入芦山县芦阳镇“四川雅安销售分公司芦山宝兴片区汉碑加油站”准备加油,下车加油时发现自助加油机卡槽上有一张油卡,被告人吴斌便将该油卡插入另外一台自助加油机内多次尝试油卡密码,被告人吴绪明在旁边加油,后被告人吴斌试出了该油卡的密码,该油卡余额显示为2400余元。之后被告人吴斌和吴绪明便使用拾得的油卡向自己驾驶的货车加入了价值1192.24元的柴油。当日,被告人吴斌和吴绪明又在雨城区多营镇、雨城区姚桥镇的另外两家加油站使用拾得的油卡加油,分别向自己驾驶的货车加入了价值1177.14元和价值83.37元的柴油。2017年2月26日,芦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芦山县龙门乡隆兴村一家竹片厂内将被告人吴斌抓获;2017年3月20日,经芦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吴绪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斌、吴绪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油卡消费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斌、吴绪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斌、吴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斌、吴绪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斌、吴绪明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绪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斌、吴绪明主动退赔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斌、吴绪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适用缓刑应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吴斌、吴绪明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处的罚金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返还。据此,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吴斌、吴绪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绪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油卡一张依法予以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东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贞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