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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广苹、孟凡军与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苹,孟凡军,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73号原告杜广苹,女,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孟凡军,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苹、孟凡军与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广苹、孟凡军不愿意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广苹、孟凡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苹、孟凡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韦舒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