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丙金与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金,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612号原告:王丙金,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齐家埠村村北。原告王丙金与被告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丙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金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计26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