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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与XX、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XX,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692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李莉莉,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雪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云,该公司经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与被告XX、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心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