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袁祚金与重庆光能荣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祚金,重庆光能荣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袁祚金,重庆光能荣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905号原告:袁祚金,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光能荣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瑞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4795XW。法定代表人:徐光伦。本院审理原告袁祚金诉被告重庆光能荣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院按照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袁祚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燕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但直至2017年4月1日15时,原告袁祚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燕仍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袁祚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祚金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钟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