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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守付与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付,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南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03行初4号原告:王守付,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西8楼,组织机构代码56068322-5。法定代表人:陈素云,系该局局长。负责人:马勇,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南岳,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代理人:许同书,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付诉被告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曾南岳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付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守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付撤回对被告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曾南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付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颜 林代理审判员  林园浩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