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槐与被告吕木泉、陈秀娟、吕木川、陈小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槐,吕木泉,陈秀娟,吕木川,陈小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48号原告:黄志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吕木泉,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秀娟,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吕木川,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小营,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黄志槐与被告吕木泉、陈秀娟、吕木川、陈小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黄志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志槐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志槐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