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光池与向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池,向志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426号原告:陈光池,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科,井研县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志军,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陈光池与被告向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光池于2017年3月28日向法院口头提出撤诉并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光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鄢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