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马云德重婚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71刑申1号马云德:你因重婚一案,对昆明铁路运输法院(1984)昆铁法自诉刑字第2号刑事判决、(2015)昆铁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玉溪县人民法院(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你与纳汝云离婚,后纳汝云仅仅是对支付孩子抚养费数额不服提出上诉,而不是对准予离婚不服提出上诉,可是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知悉你再婚后才进行二审判决,案件拖延长达八个月之久,你再婚合法;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未深入调查了解情况,草率判决你犯重婚罪不合理为由,再次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和作出公正的判决。本院经审查,纳汝云于1982年3月20日向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支付孩子抚养费,该法院受理后,你反诉要求与纳汝云离婚。该法院于1983年3月28日作出了(83)玉法民字第35号民事判决,虽然判决准予你与纳汝云离婚,但在你接到玉溪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副本时以及你向玉溪县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事实,已证实你知道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你与纳汝云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是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又与谭某某登记结婚。后纳汝云自诉到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该法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你犯重婚罪,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定性正确且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玉溪县人民法院向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卷及上诉状、答辩状的时间是1983年5月28日,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是1983年9月3日,案件审理期间为97天,但当时的民事诉讼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民事案件一、二审的审限和立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二审审限,但该法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你提出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拖延案件审限,你再婚合法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综上,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的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