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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辉与张作松、王曙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7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辉与被执行人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张作松、王曙光、王少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张作松、王曙光、王少尤既未履行本院(2016)皖030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张作松、王曙光、王少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