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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与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527号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朝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5GH8L38。法定代表人:但春生,系公司负责人。���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军,系供电公司定山供电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松,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定山镇疏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853607-2。法定代表人:刘日发,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诉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楷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军、何玉松、被告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日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清偿所欠电费560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坐落于彭泽县××镇××工业园,自成立以来由原告供应电力。2016年5月前被告生产经营正常,基本上能依供电合同向原告缴纳电费。2016年5月被告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异常,以致开始拖欠电费,截止2016年6月底,被告共欠原告电费560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乃至采取停电措施,被告仍无力缴纳所欠电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九江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辩称,对所欠电费的金额无异议,只是当时厂里出了事故,所以电费没有及时交清。经审理查明,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供电,2016年5月被告开始拖欠电费,截止2016年6月底,被告共欠原告电费560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电费5606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张机打发票以及原、被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九江市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在使用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所提供的电力之后,双方的供用电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没有及时缴纳电费,原告凭发票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江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彭泽县供电分公司电费款人民币56065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即600元,由被告九江亿来丰复合肥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