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森与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砀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78号原告李森,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凯四街。法定代表人张西良。被告翟保平,住商丘市。被告砀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波领。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砀山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