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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森与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砀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78号原告李森,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凯四街。法定代表人张西良。被告翟保平,住商丘市。被告砀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波领。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砀山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