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奠先锋、蒋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奠先锋,蒋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957-2。负责人:刘喜平,行长。被执行人:奠先锋,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蒋美芬,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奠先锋、蒋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726106.37元及利息39827.82元,承担执行费19661元,案件受理费10128元,共计1795723.19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抵押房屋不好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