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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刑初9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学源,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冠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宋某在经营增城区石滩镇广州市晖腾纺织有限公司内的伟成洗水厂期间,拖欠公司69名职工3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833155元。被告人宋某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于2016年6月12日关闭手机和更换号码,逃跑、藏匿在增城区新塘镇。虽然经广州市增城区劳动监察部门于2016年6月15日在公司门口张贴公告通知被告人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于2016年6月20日责令被告人在同年6月22日限期内支付后,被告人仍不支付。同年9月30日,被告人在增城区新塘镇解放北路英田商务酒店内因赌博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判处刑罚。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提出: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已付清、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租赁增城区石滩镇广州市晖腾纺织有限公司厂房经营伟成洗水厂期间,拖欠工厂69名劳动者2016年4月至6月工资共计人民币833155元,后被告人宋某逃匿无法联系。经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5日和6月20日送达公告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宋某仍逃匿拒不支付。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宋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年6月26日将本案移交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处理。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9月30日被抓获归案。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增城区石滩镇伟成洗水厂。5、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投诉登记表,证实李某等多名工人到劳动部门投诉伟成洗水厂拖欠工人工资的有关情况。6、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15日的公告,内容为宋某涉嫌拖欠李某等劳动者2016年4月至6月份工资,公告通知其于2016年6月17日前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7、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0日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伟成洗水厂经营者宋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李某等劳动者2016年4月至6月份工资,并在2016年6月22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伟成洗水厂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说明、石滩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伟成洗水厂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汇报,证实伟成洗水厂老板为宋某,该厂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2016年6月14日工厂工人投诉宋某欠薪后,宋某一直无法联系手机关机。该局于6月15日和20日分别送达公告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宋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出面处理也没有委托他人处理,后由晖腾公司垫付69名工人工资833155元。9、关于伟成洗水厂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及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伟成洗水厂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由员工提供,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表是由该厂员工蒋某制定,交由员工本人签名确认提供。10、广州晖腾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经核算伟成洗水厂拖欠69名工人工资共计833155元,已由晖腾公司垫付给工人。11、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证明,证实伟成洗水厂未进行工商登记。12、证人顾某、王某的证言:2012年8月,宋某租赁我们晖腾纺织有限公司一个车间经营伟成洗水厂,双方签订了四年期限的租赁合同,公司收取10万元作为押金。宋某拖欠工资后无法联系,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我公司代伟成洗水厂老板宋某垫付了员工工资833155元。并提供了租赁合同和工资领取协议。13、证人蒋某的证言:我是伟成洗水厂的文员,负责对员工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并制成表格给老板宋某,平时工厂由老板宋某负责财务工作和发放员工工资,工厂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11日工厂停工后就无法联系老板宋某。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是我根据员工的实际生产情况与数量,然后按厂里规定的单价计算并绘制成表格,再由每名员工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14、证人晏某、刘某、李某等人(工厂员工)的证言:均证实伟成洗水厂老板为宋某,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宋某拖欠他们工资逃跑了无法联系,后在劳动部门的见证下,由晖腾纺织有限公司垫付了69名工人工资。15、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我租赁增城区石滩镇广州市晖腾纺织有限公司一个车间经营伟成洗水厂,期间拖欠工厂69名劳动者2016年4月至6月工资共计人民币833155元,后我因无钱支付工资便将手机关机隐藏在新塘。经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公告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我未到劳动部门处理欠薪问题,也未派人处理工人工资,后晖腾公司帮我垫付了工人工资83315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  赖远明人民陪审员  姚俊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