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铭申请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03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张铭申请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担保人裴治荣位于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海沃世贸商城商业33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6),期限为3年。附:(2017)皖0403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任金阳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